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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2019年3月,蔡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业务员。2021年1月,蔡某不满自己原来每月3400元的工资标准,提出加薪,遭拒。春节期间,蔡某回乡时,一位同乡引荐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,月工资4200元。于是,蔡某节后返城直接去了新单位上班。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,蔡某均未理睬。因其一走了之,负责的客户订单出现问题,相关业务被迫中断,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。为此,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庭审中,蔡某辩称辞职是员工权利。但仲裁委裁决他赔偿公司部分损失。
评析
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,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走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,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蔡某既未与公司协商一致,也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递交书面通知的义务,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蔡某这种辞职情形,显然是违法解约,且他负责的业务被迫中断,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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